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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朱宇杰与周理石、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杰,周理石,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506号原告:朱宇杰。委托代理人:傅吴平。被告:周理石。被告:陈霞。原告朱宇杰与被告周理石、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朱宇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宇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