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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梁中云、高朝琼诉杜宜斌、杜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中云,高朝琼,杜宜斌,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1号原告梁中云,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3日。原告高朝琼,女,汉族,生于1956年12月5日。被告杜宜斌,男,汉族,现年73岁。被告杜勇,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30日。原告梁中云、高朝琼与被告杜宜斌、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杜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原告梁中云、高朝琼向本院提供高朝琼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中云、高朝琼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杜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原告高朝琼房产予以查封。诉讼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梁中云、高朝琼负担。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君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