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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卢国敏与陈秀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卢国敏,女,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梅,女,1962年3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理原告卢国敏诉被告陈秀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敏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国敏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