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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建春与韦望杰、韦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春,韦望杰,韦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527号原告:王建春,被告:韦望杰。被告:韦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春诉被告韦望杰、韦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王建春负担。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佩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