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杰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平市长沙。法定代表人周洁兰,该居民委员会委员。被执行人张杰胜,男,1974年5月31日生,住开平市三埠新昌新华后街**号*幢***房,身份证号码:4407241974********。关于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张杰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杰胜应支付租赁费75600元及滞纳金6480元给申请人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26元。因张杰胜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开平市长沙街冲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张杰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