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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执字5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松华与何青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华,何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执字552-1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华,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青山,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松华与何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青山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松华给付货款10000元及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