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西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时某某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字第00063号原告刘某甲,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刘某丙,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刘某丁,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时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棒子市街迎春小区地税局家属院7号楼二单元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时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君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君撤回起诉。诉讼费5282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