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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44)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丛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102户转让方家庭拥有两套住房以上的按一套住房出具查询单,造成102户少缴个人所得税946015.4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未提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邯郸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交易大厅20号窗口工作,负责对二手房交易中需要缴税产权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查询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102户转让方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一套住房出具了查询单,造成该102户少缴个人所得税946015.4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人事处证明,李某于2010年9月在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工作。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证明,李某于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被派到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大厅地税局20号窗口工作。2、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证明,2011年8月在中心二层办证大厅设立20号窗口,根据地税的要求,负责对需要缴税产权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查询。邯郸市丛台区地方税务局证明,结合工作实际,该局于2012年3月下旬,制作《房屋权属转移需提供的资料》公示贴,张贴于邯郸市房产交易中心17号(税款征收)、18号(税款征收)、19号(税款征收)、20号(房产查询)窗口柜台上。该《房屋权属转移需提供的资料》载明,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表(房管部门提供)在20号窗口办理。3、冀地税发(2010)3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函(2006)176号、国税发(2006)10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4、杨某(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书记、副主任)证,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是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单位。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租赁管理处三个部门,这三个处室同意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对外办理业务,每个处室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设有办理窗口,人员和业务统一由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管理。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20号窗口由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配置,主要业务是负责对需要纳税产权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查询。20号窗口的查询工作由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档案科的工作人员负责,李某是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在20号窗口工作期间隶属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档案科。20号窗口的查询工作是为配合税务局征税工作,在房产档案信息系统内进行查询。20号窗口和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档案科可以对房产档案系统内所有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李某在20号窗口工作期间,其没有让李某帮忙在二手房查询中,转让方有多套住房但按一套房出具查询单。5、乔某(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档案室科员)证,经对2012年元月至2012年7月间的281户房产交易前,该家庭夫妻双方当时有几套房进行查询,最后确定有71户是两套房。经对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间的176户房产交易前,该家庭夫妻双方有几套房子进行查询,确定有39户是两套房。6、薛某(邯郸市丛台区地税局征收分局副局长)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务规定、征收标准。经对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档案科出具的非家庭唯一住房共71户的统计表进行核对,确定有69户属于非家庭唯一住房,经李某辨认其中有65户是李某查询并签字认可,经核对计算,该65户少缴个人所得税643917.06元。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档案管理科出具的非家庭唯一住房名单39户,李某签字认可38户,经核对计算,该38户中有37户属于非家庭唯一住房,少缴个人所得税302098.40元。7、樊某(邯郸市丛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科员)证言与薛海臣证言一致。另证,李某在20号窗口工作期间,其没有找李某帮忙在二手房交易查询时,转让方有多套房按一套房出具查询单。8、相应的统计表、邯郸市住房信息查询表、邯郸市住房信息查询表领取单、邯郸市地方税务局证明等书证证明,李某给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102户转让方家庭按一套住房出具了邯郸市住房信息查询表,税务机关经计算,该102户少缴个人所得税946015.46元。9、被告人李某供述,2011年8月其到交易中心20号窗口负责二手房交易的房屋产权查询工作,出具查询单。2012年3、4月份离开查询窗口,到交易中心办公室工作,李某从档案室到查询窗口,有时李某请假或不在单位,其就临时到查询窗口接替她的查询工作。经其核对,2012年1月4日ÖÁ2012年7月5日£¬ÁõijµÈ65人的住房信息查询表是其查询后出具的。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路某等37人的住房信息查询表是其查询后出具的。这102户中,领导、同事的熟人占大多数,其余的是其在工作中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把多套房按一套房出具了查询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牛学英审判员  赵 华审判员  豆新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妙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