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际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八方运输有限公司,陕西际泰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12号原告咸阳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凤凰嘉园***号楼*层*号。注册号610400100046539。法定代表人孙小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际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三桥天台三路西段甲子**号。注册号610000100143017。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燕妮,女,该公司会计。第三人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金果园*号附*****号。注册号渝江5001053000307181-1-1。负责人刘光平,总经理。第三人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大湾村111号大西南生旌物流货运市场交易区*幢**号。注册号510106000079295。法定代表人林泽兴,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红卫,男,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行政人事主管。原告咸阳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与被告陕西际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泰公司),第三人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轩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方公司委托代理人裴磊,被告际泰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燕妮,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铁轩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八方公司诉称,2011年3月22日,其与被告际泰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际泰公司承运其代理的药品530件,总金额1332435元,运送至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马当区新添大道310号的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其向被告际泰公司交付了全部托运药品,但客户一直没有收到药品。后得知,被告际泰公司将药品运输到重庆后交由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运输,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承运过程中车辆发生火灾,造成运输货物全部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际泰公司与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铁轩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3324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际泰公司辩称,其对原告诉述的基本事实认可,但造成货物灭失的责任在第三人,系因第三人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火灾,造成运输货物全部灭失。其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向原告八方公司通报,并与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第三人至今没有作出处理,故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述称,对于这次意外事故,其对原告八方公司、被告际泰公司表示歉意,其承运的货物中没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该事故属意外事故,属于车辆质量问题,其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向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提起了诉讼。第三人铁轩公司述称,其已经起诉了车辆的销售方及生产厂家。经审理查明,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物流部委托咸阳火车站长城联运部运输530件药品(脑心通500件、头痛宁15件、健骨钙15件)至贵州市马当区新添大道310号,收货人为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2011年3月22日,咸阳火车站长城联运部将上述530件药品交由被告际泰公司运输。被告际泰公司组织车辆将货物运输至重庆,2011年3月27日,被告际泰公司将530件药品交由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运输至贵州。2011年3月29日,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承运过程中车辆发生火灾,造成运输货物全部灭失,经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支队崇遵二大队作出崇遵二认字(2011)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在上坡路段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发生燃烧,驾驶员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该事故为道路交通意外事故。2011年5月16日,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物流部(甲方)、咸阳火车站长城联运部(乙方)、咸阳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丙方为乙方原负责人孙小宁注册成立的新公司,原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业务随孙小宁全部移交到丙方,原甲方2011年3月22日委托乙方发往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的530件药品(脑心通500件、头痛宁15件、健骨钙15件)在运输中发生货损,由丙方直接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再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八方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单》、《成品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明530件药品的销售金额为1332435元,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另查,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物流部认可原告八方公司已经赔偿了其药品损失1332435元。上述事实,有托运单、装车清单、运输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销售合同、成品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咸阳火车站长城联运部将货物交由被告际泰公司运输,被告际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至交货地点,并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被告际泰公司将货物运至中途后,由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由重庆至贵阳的区段的运输,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被告际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第三人铁轩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第三人铁轩公司承担。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物流部、咸阳火车站长城联运部与原告八方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八方公司向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物流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八方公司亦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其作为权利继受人现主张被告际泰公司及第三人铁轩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332435元,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际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咸阳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332435元。第三人成都铁轩快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际泰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辉审 判 员 赵 新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二娟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袁二娟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