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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鼎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2013)常鼎民保字第15号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跃仙,姚敦安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保字第15号原告熊跃仙,男。被告姚敦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跃仙与被告姚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姚敦安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敦安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