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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民一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3240号原告:姜某某,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康健,男,系颍上县古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