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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田秋诉秦建国承揽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田秋,秦建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周田秋,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峨山镇。委托代理人:吕元正,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建国,男,38岁,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黄湾乡。委托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田秋诉被告秦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田秋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田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85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虹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