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会丽诉被告李典典、第三人商丘市家乐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丽,李典典,商丘市家乐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刘会丽,女,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典典,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商丘市家乐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欢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丽诉被告李典典、第三人商丘市家乐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姬新志审判员 洪 博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