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徐志根与徐四木、曾三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四木,徐志根,曾三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四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三寿。委托代理人:曾红卫。上诉人徐四木为与被上诉人徐志根、曾三寿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3)衢常芳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四木以与被上诉人徐志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四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四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上诉人徐四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秀莲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项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