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特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110号申请人欧阳朋艳要求宣告李娟珍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朋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110号申请人欧阳朋艳,女,200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法定监护人:欧阳友志,友,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的奶奶。申请人欧阳朋艳要求宣告李娟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李娟珍于2003年1月擅自离家出走,一直音讯全无,特请求法院宣告李娟珍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李娟珍,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四坊村1组。暂未办理身份证。李娟珍系申请人欧阳朋艳的母亲,因申请人之父何绍辉因病于2008年12月9日死亡,被申请人李娟珍于2003年1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娟珍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李娟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娟珍于2003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情形,应宣告李娟珍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娟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宏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