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15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