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陈洪君诉蔡友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洪君;蔡友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23号原告陈洪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蔡友发,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君诉被告蔡友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