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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根玉与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根玉,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863号原告郭根玉。委托代理人蔡恒,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刚。原告郭根玉与被告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秀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根玉的委托代理人蔡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根玉诉称,2011年6月16日,被告李永刚向原告借款50万元,承诺2-3个月归还,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原告考虑与被告是亲戚,就从朋友沈学刚处借款47万元,原告筹集3万元,原告将47万元打入被告提供的账号,另支付现金3万元。被告书写了借条,被告的妻子郭根兰也在欠条上签了字。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仅付款15万元,余款一直拖欠不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还了部分借款。至2013年2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万元,利息4万元,被告收回了之前的借条及欠条,又重新书写了借条(欠原告12万元)、欠条(欠款7万元,其中3万元是借款,4万元是借款期间的利息)各一张。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2013年11月5日起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永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打款47万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3年2月9日,被告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郭根玉人民币总计壹拾贰万元整。同日,被告又书写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郭根玉人民币柒万元整。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存款凭证、借条、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归还15万元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从2013年11月5日起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根玉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5日起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永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永刚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窦敏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