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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谭振荣与陈海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振荣,陈海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87-3号原告:谭振荣,男,汉族,1970年1月3日,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陈海旋,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振荣诉被告陈海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振荣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振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振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代理审判员 杨 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升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