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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莉、李建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帅,王海莉,李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贺帅,男,汉族,1982年2月8日生,大学文化,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大学雅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海莉,女,1971年8月20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砖瓦厂3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建鹏,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中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四海怡源小区**号楼*单元***室。贺帅申请执行王海莉、李建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海莉、李建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莉、李建鹏于2013年10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贺帅支付房屋租赁费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50元、案件执行费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王海莉、李建鹏将泰和东方明珠4号楼7层的半岛酒店(酒店所有的设施)折抵给申请人贺帅;由被执行人王海莉、李建鹏向申请人贺帅支付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不包括5万元押金);本案诉讼费14250元及7400元执行费由申请人贺帅自行承担。后被执行人王海莉、李建鹏按照和解内容将酒店折抵给申请执行人贺帅,并将15万元缴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人贺帅于2013年12月11日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延生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汪成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