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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闫凤奎与高明发、张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凤奎,高明发,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闫凤奎。被告:高明发,成年。被告:张华,成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凤奎与被告高明发、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凤奎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凤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凤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凤奎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