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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郑海娴与洪许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娴,洪许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郑海娴。原告法定代理人:郑有栋。被告:洪许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娴诉被告洪许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海娴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缴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