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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邮政局新杭邮政支局与刘旱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邮政局新杭邮政支局,刘旱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02461号原告:广德县邮政局新杭邮政支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张洁,该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旱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邮政局新杭邮政支局诉被告刘旱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县邮政局新杭邮政支局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县邮政局新杭邮政支局撤回对被告刘旱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德县邮政局新杭邮政支局承担。审 判 员  魏家声审 判 员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汤 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