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8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大卫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卫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市莲花岛大闸蟹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246号原告北京大卫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13层1316室。法定代表人蒋治宇,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刘晓陈,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10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苏州市莲花岛大闸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蟹王水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施林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卫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市莲花岛大闸蟹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大卫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大卫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大卫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北京大卫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新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