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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交初字第7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郑升友与秦培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升友,秦培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782-2号原告:郑升友。委托代理人:于柳善,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秦培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升友与被告秦培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郑升友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