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启东远洋电缆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远洋电缆有限公司,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启东远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南海路1号。机构代码:67832721-8。法定代表人:张方宣,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街特1号。机构代码:77078443-8。法定代表人:舒振东,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启东远洋电缆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启东远洋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88252.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23元、执行费4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且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