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全诉被告刘善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全,告刘善春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杨金全,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人。被告告刘善春,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全诉被告刘善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杨金全负担。审判员 魏再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