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玉环玉祥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玉祥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玉环玉祥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地址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陈通水,董事长。申请人玉环玉祥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00005122427414、汇票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玉环戴安制动装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6日、到期日为2014年3月6日、付款行为浦发长春分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飞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晏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