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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国艳与姜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2336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303212648.被告:姜某,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10272030.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是经人介绍,因双方的性格、志趣不投,经常吵打。原、被告从2009年3月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曾向本院诉讼过离婚,后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位于苏巷镇王岗村上圩新村两间平房及两间宅基地,长女姜丽子由被告抚养,次女姜灵芝由原告抚养。被告姜某辩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于2009年分居至今是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抚养长女姜丽子,但原告必须承担长女姜丽子的抚养费,至少每月给500元,要求一次性付清。原告诉称有两间平房及两间宅基地是事实,但房子是当初借钱盖的,原告要分的话,必须承担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1年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6月24日补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叫姜丽子2004年10月27日出生,现跟随被告生活;次女叫姜灵芝2008年6月13日出生,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09年3月始原、被告分居,2013年1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姜某离婚,后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分居至今已逾两年,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告在庭审中表明除抚养次女姜灵芝、抚养费自理外,还同意给付长女姜丽子每月200元抚养费,另同意放弃对位于苏巷镇王岗村上圩新村两间平房及两间宅基地的分割。被告在庭审中称有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依法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状,原告从2009年始因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至今已逾两年,依照婚姻法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且双方均表明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次女姜灵芝、抚养费自理,被告未提出异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同意抚养长女姜丽子,但其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的标准过高及要求一次性付清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原告同意每月给付长女姜丽子抚养费200元、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原告的权利,本院依法尊重其个人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二、长女姜丽子随被告姜某生活,原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即每年2400元。支付方式:每年一次性付清,第一次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以后抚养费于每年的元月份给付,直至姜丽子年满十八周岁;三、次女姜灵芝随原告李某生活,抚养费由李某负担;四、位于苏巷镇王岗村上圩新村两间平房及两间宅基地归被告姜某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玲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