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7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蓝达想贸易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蓝达想贸易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937号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3-29号1-6-3室。法定代表人郑大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被告北京新蓝达想贸易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6号(住宅)楼90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育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蓝达想贸易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苏志甫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新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