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海舰、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初二相识,××××年××月初十登记结婚,同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七举行典礼。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多次喝酒后殴打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无法忍受,且双方分居已近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杨某甲、杨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四、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庭辩称。不同意离婚,结婚这么多年有一定的感情,且孩子大了,不能影响孩子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甲,2006年7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乙,二子现均随被告生活,2013年10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十五年之久,并且生育了两名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多为年幼孩子着想,多为家庭考虑,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就完全能够和好。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代理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