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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鹤壁市中铂建材有限公司与安爱军、安爱民、宋玉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中铂建材有限公司,安爱军,安爱民,宋玉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鹤壁市中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万和发电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尤鹏举,该公司经理。被告安爱军,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爱民,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玉印(别名宋保堂),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中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爱军、安爱民、宋玉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中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爱军、安爱民、宋玉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中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鹤壁市中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郭彩艳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长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