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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4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叶顺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军,叶顺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489-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叶顺提,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148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案外人陈远通所持有的防城港市顺超石场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了案外人刘军所持有的防城港市顺超石场有限公司10%的股权,现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上述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案外人陈远通所持有的防城港市顺超石场有限公司90%的股权。解除冻结案外人刘军所持有的防城港市顺超石场有限公司10%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