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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顺利与林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顺利,林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79号原告:孙顺利。被告:林宁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顺利与被告林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顺利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顺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