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詹必文与胡红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必文,胡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622-1号申请执行人詹必文。被执行人胡红华。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詹必文与被执行人胡红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红华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必文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