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司方周与孙国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方周,孙国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司方周。委托代理人舒连明。被告孙国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方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方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保全费147元,合计205.5元,由原告司方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