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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立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春晶与被申请人时术清、池秀丽、李山喜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晶,时术清,池秀丽,李山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鸡东立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李春晶,女,汉族,个体。被申请人时术清,男,汉族。被申请人池秀丽,女,汉族。被申请人李山喜,男,汉族。申请人李春晶与被申请人时术清、池秀丽、李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述:被申请人时术清、池秀丽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6月4日向申请人借款260万元用于煤矿生产,双方约定2011年12月末还清借款,到期还不上由担保人李山喜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借款260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时术清、池秀丽、李山喜索要,至今尚未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时术清、池秀丽、李山喜给付申请人李春晶借款人民币26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时术清、池秀丽、李山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李春晶人民币260万元。案件受理费92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必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