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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永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丰盛化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康,自贡市丰盛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康,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委托代理人黄永祥,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系黄永康之兄。被执行人自贡市丰盛化工厂。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68-1号冻结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贡市丰盛化工厂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丰盛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