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小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世菊与被告赵亚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世菊,赵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小字第1639号原告:许世菊,女。被告:赵亚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菊与被告赵亚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世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世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