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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2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忠法与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法,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2595号原告张忠法,被告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法与被告章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法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忠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方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