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2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忠法与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法,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2595号原告张忠法,被告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法与被告章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法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忠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方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