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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3-12-25

案件名称

李继同申请柘城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1号李继同:你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2)柘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商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以柘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某甲、李某乙、位ⅩⅩ诉李某丙存款纠纷一案中,违法查封、拍卖了你分家取得的十一间房产,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返还你原房十一间及小院,并赔偿各项损失78万元(经济损失、律师费20万元、误工费24万元、房屋损失费14万元、精神损失费16万元、宅基地损失4万元);依法追究违法查封拍卖房屋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赔礼道歉。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1)豫法确申字第25号裁定,对柘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某甲、李某乙、位ⅩⅩ诉李某丙存款纠纷一案中的查封、拍卖房屋行为确认违法,柘城县人民法院应当赔偿你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柘城县正明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受柘城县人民法院委托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评估报告,对涉案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评估为22345元。商丘市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时,王ⅩⅩ以24000元的价格竞得。柘城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26日为王ⅩⅩ颁发了柘城房权证(2004)字第50**号房屋所有权证,且原房屋已被王ⅩⅩ翻建。由于涉案房屋系被评估拍卖,买受人合法取得后已将房屋重新翻建,已经不具备返还原房产和恢复原状的条件。因此,柘城县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八)项的规定决定赔偿你房屋拍卖价款24000元并无不当。你所请求赔偿的律师费、误工费、房屋损失、宅基地损失、精神损害费及要求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赔礼道歉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你所要求追究违法查封拍卖房屋的直接责任人的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范围。综上所述,柘城县人民法院(2012)柘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商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