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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武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栋,武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347-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栋。被执行人武聪峰,个体经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栋与被执行人武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执行人武聪峰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0号新天地购物城1144号、1145号商业房两套依法委托潍坊信义德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一、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现已依法抵顶同等价值债务,不足部分仍由被执行人武聪峰偿还。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国栋依据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潍城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川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