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7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闫爱花与张爱云、冯福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781-2号申请执行人闫爱花。被执行人张爱云。被执行人冯福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爱云、冯福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闫爱花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福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产(登记簿编号:xxxx)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