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东与陈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陈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52号原告:陈东。被告:陈巍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诉被告陈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