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8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英杰与刘文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刘文栋,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876-2号原告李英杰。被告刘文栋。被告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海岱北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栋,。被告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海岱北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徐春苓,。本院根据原告李英杰的申请,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青法民初字第876-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在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14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已将保证金140万元划入本院指定账户。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在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14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在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