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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钟庆伟诉陕西太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伟,陕西太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62号原告:钟庆伟,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太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292号曲江文化大厦1403室。法定代表人: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西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庆伟与被告陕西太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庆伟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庆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整本院减半收取,80元整由原告钟庆伟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