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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章步其与洪东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步其,洪东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章步其。被告:洪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步其诉被告洪东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步其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步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章步其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