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瑞真与郭雪琴、第三人高培东、苗淑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真,郭雪琴,高培东,苗淑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韩瑞真。委托代理人宋瑞英,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忠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雪琴。委托代理人尚继英,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培东。第三人苗淑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瑞真与被告郭雪琴、第三人高培东、苗淑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瑞真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瑞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瑞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为3820元,由原告韩瑞真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