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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江门市大沙林场与开平市聚富制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大沙林场,开平市聚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84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大沙林场,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殷秀芳。被执行人开平市聚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任小洲。关于江门市大沙林场诉开平市聚富制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开平市聚富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租金190080元给申请人江门市大沙林场,并缴纳承租期间所产生的电费13118.77元和水费1700元,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6657.5元。因开平市聚富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江门市大沙林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