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侯国荣,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不休,被告不尽丈夫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已与被告分居,感情破裂,诉讼请求离婚,婚生长子徐某由原告抚养,次子徐某甲由被告抚养,婚后财产房屋及存款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关系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订婚,于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于2000年10月12日婚生长子徐某,2003年5月27日婚生次子徐某甲。后因家庭琐事及抚养孩子发生争吵,关系不睦,2013年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关系尚好,且生育孩子,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琐事导致关系不睦,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分居,但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解互谅,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和好是有可能的,所以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翠 更多数据: